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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管人侵吞或损坏遗产怎么办?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30

  案情:李某盲有二子,但二子对母亲极为不孝,于是李某将10万元存单交给亲戚王某保管,看将来到底哪个儿子对她好,就将这10万元给他。不久后李某过世,没有留下遗嘱。两个儿子得知李某的存款在王某处后,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10万元存单。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交给王某保管的存款己经被王某用于自己儿子结婚购房。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因此,遗产保管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非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不得使用、处分遗产。保管人不称职的,可经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更换。保管遗产所花的费用,最后从遗产的价值中扣除。保管人侵吞或故意损坏遗产的,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或赔偿损失。

  本案,李某基于对其两个儿子的不满,将存款交由王某保管,王某没有权利处分李某交其保管的财产。现王某擅自使用该存款,显然损害了继承人的权益,因此王某应当将10万元遗产返还给李某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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