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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8-01

  案情:梁某今年七十七岁,年老体弱,膝下无子女,老伴也于前几年过世。2009年8月20日,梁某和他的侄子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他的侄子作为扶养人,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他,梁某过世后将自己居住的房子送给侄子。起初侄子对梁某的生活还时有照顾,但不久便对梁某不闻不问。2010年初梁某不幸摔了一饺,生活无法自理,侄子连看都没未看他,梁某只能请保姆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现在梁某不想依据遗赠扶养协议把房屋送给侄子,该怎么办?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本案,梁某的侄子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扶养义务,梁某可以解除与其侄子之间的协议,其侄子在协议解除后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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