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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30

 案情:林文和林武是淋某和金某所生的同胞兄弟。林某和金某在1997年的时候买了一套商品房。2O10午,林某病危,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我这套商品房由小儿子林文继承。几天后,林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去世。林某去世后,林文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该房屋,但母亲金某认为:该遗嘱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份额,应属无效,拒绝搬出。多次协商未果,林文诉至法院。

  解析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本案,该套商品房属于林某和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林某的个人财产,林某只可以处分属于自己那部分的财产。因林某的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了金某的权利,所以遗嘱对金某所有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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