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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的投资,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11

  案情:黄某与丈夫牛某2002午结婚,婚后牛某和朋灰王某备自出资25万元,合伙开设了"宏光石材厂",注册资金50万元,合伙人登记为牛某和王某。几年来,石材厂经营情况一直不错。2008午丈夫牛某感情出轨,黄某遂与丈夫协认离婚,分割财产时,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牛某在石材厂投资的份额如何分割产生争议。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申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本案,牛某在婚后出资25万元,在合伙企业占50%的份额,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黄某可以受让其中相应的份额成为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黄某受让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的份额作价分割给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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