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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11

  案情:于某(女)与沈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8年登记结婚。2叨0午3月,沈某下海经商出资80万元,沈某的朋灰张某出资20万元,两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服饰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沈某拥有80%的股份,张某拥有20%的股份)。2005午始沈某就经常以业务繁忙为由夜不归宿,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2009年春节后两人开始分居。现在,于某打算离婚,但不知道沈某名下服饰有限公司80%的股份应如何分割?

  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本案,登记在沈某名下的80%股份是在与于某结婚后出资投人的,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股东张某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则于某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若另一股东张某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夫妻双方就对转让出资额的份额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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