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574-65751226

手机号码:135-8689-9906

被收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24

  案情:小彤从小被徐某夫妇收养,长大后才知悉其亲生父母为王某夫妇。因此在徐某夫妇过世后,小彤就回去照顾王某夫妇。王某夫妇另有一子,但该子从不尽孝道,不来探望父母也不给父母生活费。王某夫妇的生活一直由小彤照顾。2叨9午,王某夫妇相继过世。分割王某夫妇的遗产时,小彤认为自己是王某夫妇的亲身女儿且尽到了赡养义务,自己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而王某夫妇的儿子认为小彤不具有继承权。为此二人对簿公堂。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继承法)若干间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酌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小彤作为养子女不能按法定继承生父母即王某夫妇的遗产,但小彤对王某夫妇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可依法分得王某夫妇适当的遗产。

 

宁波律师在线咨询:13586899906

分享到:
0

上一篇:法律纠纷:离婚后儿女的抚养权到底归谁

下一篇:收养小孩需符合什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