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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如何对待?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24

  案情:章某和妻子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孩子,两人为此终日忧心忡忡。后两人去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呆令两人心灰意冷,原末章某没有生育能力。因为太喜爱孩子,章某于是和妻子商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小孩。终于下夫妻俩如愿以偿,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女儿出生后,章某整日游手好闲,夫妻感情越来越差。最终,两人选择了离婚。章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认为女儿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不愿意承担抚养费。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在章某和妻子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人工授精所生女儿应视为他们的婚生子女,章某应该承担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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