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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20

  案情:厉某是一公司的销售人员,2006年经同事介绍与魏某恋爱、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幸福,井育有一子。随着家事增多,两人经常发生口角。2009年厉某偶遇初恋情人王某,旧情复发,很快和王某同居。魏某知道此事后,坚决向法院提出与厉某离婚。2010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厉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厉某因车祸导致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部依靠弟弟照料。魏某见厉某已无力抚养儿子,要求其把孩子交给她抚养;厉某不同意。2011午,魏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因厉某身体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儿子,故魏某从儿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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