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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私生子女归谁抚养?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20

  案情:张某和男灰石某情投意合,从大四开始恋爱后就在校外租房同居。两午后,生盲了一个儿子,但一直没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儿子三周岁时,石某突然提出分手。张某无奈表示同意,但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不知如何处理。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卜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非婚生子女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申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2)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元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3)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本案,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由石某承担抚养费;或者,孩子由石某抚养,张某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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