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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赔偿获支持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4-30

  5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案,判决王某与小彬不存在父子关系;小彬由肖某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肖某返还王某8年抚养费、赔偿王某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95万元。

  王某和妻子肖某结婚11年。今年年初,王某和肖某因夫妻感情不和闹起了离婚,双方就8岁儿子的抚养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僵持不下。心存疑虑的王某向一家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要求对自己与儿子小彬是否存在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经检查,排除王某为小彬的生物学父亲。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把小彬当做自己的亲生儿子在抚养,对他付出了极大的情感。可肖某从结婚到现在,却始终恶意隐瞒小彬不是我的亲生子女的事实,她给我和我的家人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情感遭受莫大的欺骗,王某满怀悲愤,把妻子肖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与小彬的抚养关系,肖某返还8年抚养费、支付司法鉴定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庭上,肖某认为,自己并未恶意隐瞒事实,“其实我对小彬是否是王某的亲生儿子也不清楚,所以不存在隐瞒的问题。”肖某认为,王某和小彬共同生活了8年,双方已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王某要求解除抚养关系并主张返还抚育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小彬并非王某所生。王某在被欺诈情况下与小彬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欺诈性抚养关系,不构成继父或继子关系。王某没有法定抚养小彬的义务,他有权要求返还抚养费。肖某的欺诈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一般人格权,其侵权行为使王某遭受了重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对于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要求,法院给予支持。

  ■庭审焦点■

  王某是否有抚养义务

  本案中,肖某辩称王某与小彬已形成继父子关系,不应返还抚养费。因继父母是指子女母亲或者父亲再婚的配偶,继子女是指夫或妻一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而本案中,王某和肖某是初婚,不是再婚后组成家庭,小彬是王、肖婚姻期间肖某生育的他人的子女,王某在被欺诈情况下与小彬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欺诈性抚养关系,不构成继父或继子关系。根据司法鉴定,小彬并非王某所生,王某没有法定抚养小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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