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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与外甥女法庭夺女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4-30

  舅舅把自己的女儿交给外甥女抚养,多年后,舅舅想要回女儿,由此上演了一场舅舅与外甥女之间的夺女纠纷。经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近日,这场发生在嘉兴的抚养纠纷随着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暂时休战。

  非婚生女送人抚养

  王某,嘉兴南湖人,现年40多岁。10年前,已经结婚的他去了广州打工。在广州,王某认识了朱某,并迅速发展为恋人关系。

  2001年9月,朱某在广州为王某生下一女。当时,王某还没有与妻子离婚。因为是非婚生女,王某和朱某一边高兴,一边又担心被处罚。

  王某和朱某商量了多天,王某下定决心:“要不把女儿送到我外甥女那里,我外甥女一直想要个孩子,自家亲戚肯定对我们女儿好。”

  王某的外甥女袁某结婚多年没有小孩,听说舅舅要把孩子送给自己抚养,一口答应了。2002年3月,王某带着6个月大的女儿回到嘉兴,把孩子送到了外甥女家。

  为要回女儿状告民政局

  一晃两年过去了,王某的女儿两周岁多了,该上幼儿园了,但因没有户口无法入园。已经将孩子视为己出的袁某和丈夫决定,以收养弃婴为由向民政局申请收养登记。

  2004年9月,经民政局核准,袁某夫妇办理了收养手续,并给孩子取名“欢欢”。同时,他们将收养一事告诉了王某和朱某。此时,王某和朱某已经正式登记结婚。

  又过了两年,2006年9月,在广州打工多年的王某和朱某回到嘉兴生活。为了让舅舅一家享受天伦之乐,袁某把自己抚养了多年的欢欢送到舅舅身边。

  2009年,欢欢上小学二年级了,见孩子一天比一天乖巧,王某朱某夫妇想彻底要回女儿。听说此事,袁某怎么也接受不了,虽然在辈分上,她和欢欢是表姐妹关系,但多年的抚养,已经让她们如同母女一般。

  遭到外甥女的拒绝后,王某朱某夫妇将民政局起诉到嘉兴南湖区法院,以袁某夫妻出具假弃婴证明以及弃婴公告未满法定的60日公告期为由,要求撤销收养登记。

  诉讼过程中,民政局作出了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王某朱某夫妇如愿以偿地要回了女儿。

  外甥女追讨抚养费

  收到民政局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后,袁某和丈夫既伤心又气愤,“为了孩子,我们投入了这么多感情和钱财,现在却落得个一场空”。

  今年1月30日,袁某和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舅舅舅母支付他们抚养欢欢的抚养费12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5万余元。

  庭上,两对夫妻对本案是收养还是代为抚养关系争议激烈。经过审理,南湖法院查明,2004年至2006年间,孩子的生父母曾支付过1万多元抚养费。2006年9月后,孩子回到父母身边,随生父母一起生活。此前,民政局在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中也已确定袁某和孩子之间是为代为抚养关系。综合事实判断,法院认为本案定性为代为抚养更符合客观实际。

  由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孩子的生父母应当支付代为抚养人从2002年到2006年间的抚养费378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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