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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是否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30

  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3午登记结婚,婚后与守寡的婆婆共同生活,2叨5午王某意外死亡。"王某死后,张某依然和婆婆共同居住,照顾婆婆的饮食起居,201O午老人去世,留下一笔遗产,张某认为自己照顾老人多年,有权继承部分遗产。可王某兄弟姐妹却认为张某是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V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千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所以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其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主要劳务扶助,就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直接、独立地继承遗产。至于再婚与否,是丧偶儿媳、女婿的人身权利,对他们的继承权没有影响。

  本案,张某照顾婆婆多年,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依法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婆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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