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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债务离婚,并放弃全部财产,有效吗?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11

  案情:江某和妻子邵某于20O1午登记结婚,2009午10月江某因购房所需向朋灰郭某借款20万元,约定2010午10月归还。到期后郭某向江某夫妻催讨,江某提出,自己和妻子已于2010午5月协议离婚,自己名下没有财产,无力偿还债务,并提供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江某和邵某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钮括房产一套和汽车一辆均归邵某所有,对外所负债务全部由江某承担。邵某认为江某的借款她不知情,应由江某木人归还。郭某非常气愤,认为他们是假离婚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和邵某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本案,江某向郭某借款用于购房,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江某虽然与妻子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放弃自己应享有的财产权利,使自己丧失还债能力,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作为第三人的郭某,郭某可以要求江某和邵某共同偿还借款。至于江某和邵某的离婚协议约定,仅约束他们双方,一方还款后,可以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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