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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05

 案情:林某(男)和葛某(女)是男女朋友,从2008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两人共同出资购置了一处房产。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因感情甚驾,葛某没有加上自己的名字。两人还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了一些家具和电器,小屋布置得十分温薯。然而,好景不长,2009午,林某和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暖昧,葛某多问了几勺,林某还动手打了葛某。葛某非常伤心,于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对房屋等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但对房屋权属双方看法不一,林某认为房屋登记在他名下,是他个人财产。葛某认为是共同出资购买,应为共同财产。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本案,林某和葛某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进行了装修,添置了家具,但产权登记在林某一人名下,葛某应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出资证明,如证据充分,应当认定该房产属于林某和葛某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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