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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一方能否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05

  案情:张某(男)和吕某(女)均系未婚,于2008午6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几个月相处,两人感情迅速升温。同年9月,吕某搬到张某处,与张某共同生活,但两人一直未去办理结婚登记。2O09年2月,吕某向张某提出登记结婚,却遭到张某拒绝,并向吕某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张某的要求能实现吗?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张某和吕某的同居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因此张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张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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