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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和同居期间财产处理有何区别?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05

  案情:1995年,25岁的李某(男)与20岁的周某(女)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初,李某和周某向双方父母提出结婚,却遭到双方父母的一致反对。为躲避家人干涉,两人在外租房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周某无工作,所有生活开销都由李某的收入支付,为共同生活需要,李某还购置了家具、电器和其他生活用品。2005年李某意外身亡,李某父母和周某因财产发生纠纷。李某的父母认为李某和周某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财产,是以李某的收入购买,李某和周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夫妻,该财产应由他们继承。周某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该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自己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李某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己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I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末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解释第六条又规定,末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本案,李某和周某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末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李某和周某在同居生活期间,李某用自己收人所购置的财产应属其个人财产,李某的父母享有继承权,周某不能对该财产按共同财产加以分割,也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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