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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登记结婚,离婚时如何处埋?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05

  案情:张某(男)与王某(女)系表兄妹,两人从小一起长大,青梅竹马,成午后互生爱慕建立了恋爱关系。2咖午两人向婚姻登记部门隐瞒了双方是近亲属关系的事实,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午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向王某提出协议离婚,但王某坚决不同意。2005午12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称两人系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彤,要求判决婚姻无效。;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坷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又规定,"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张某与壬某系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一,故张某提出认定婚姻无效,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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