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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切莫把孩子当筹码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4-20

 近年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里,物质基础较为稳定的年轻父母离婚率不断增高。通常这类父母年龄在30岁以上,收入稳定,都具备抚养孩子之经济实力,孩子的年龄在10岁以下。

  根据司法统计分析,这类人群中约有四成父母对由谁抚养孩子产生分歧。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许多父母把孩子作为筹码,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作为要挟或者惩罚对方的一种手段。

  王女士因廖先生有婚外情,将廖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王女士称如果廖先生同意将房子给自己,自己给予廖先生房子的补差价。如果廖先生同意给付自己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便同意由廖先生抚养5岁的儿子。

  刘先生将谢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谢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刘先生提出如果谢女士同意离婚,那么同意不与谢女士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同时每月支付谢女士孩子抚养费2500元。

  张先生和李女士因为离婚闹到了法院。庭审中,李女士提出因为孩子年龄较小,所以由自己抚养孩子,不用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同时她坚决表示,因为张先生长期生活作风不正,不允许张先生探视孩子。

  长期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婚姻家庭生活不能继续,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时,均不能把孩子当成筹码,以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来作为是否离婚的条件,或者换取房子及其他财产性利益,莫以孩子作为惩罚对方的“工具”。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探视权是指法庭授予无生活监护权的父母一方的、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被探视,也是孩子的一种合理需求。离婚父母应该从孩子角度多考虑,理性的处理离婚问题,当涉及财产分割、经济性利益补偿时从客观情况出发,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依法分割,勿把孩子作为谈判资本。

  据专家分析,单亲家庭的孩子与正常家庭孩子相比,觉得自己很不幸者的比例比后者高。单亲孩子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容易形成两种极端性格,第一种性格包括孤僻、忧虑、自卑的情绪,另一种性格包括暴躁易怒、攻击性比较强。在孩子心理成长过程中,因只有父母一方照顾,性别角色的教育易出现缺失,孩子缺乏性别学习的榜样。

  法官呼吁,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融洽的家庭氛围,当家庭已经破碎时,父母双方更应该增加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当孩子形式上的家庭已经破碎了,请给孩子一个精神层面的完整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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