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投保 发生交通事故自行赔偿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5-21
两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法院判决两被告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6万元。
【案情介绍】
两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摔伤,经治疗无效死亡。
2011年7月30日,广东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某和被告张某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原告黄某、樊某6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由原告自身承担10%,被告方某和张某各承担80%和10%,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月27日16时20分许,被告方某驾驶摩托车(后载受害人朱某)沿S245线由草林镇往堆子前镇方向行至48KM+820M路段时,遇同方向被告张某驾驶的小车右转弯,摩托车追上小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摔至路面,头部遭受重伤,当即被送往遂川县人民医院抢救,随后转往赣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15天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朱某乘车时未佩戴头盔,肇事小车、摩托车事发时均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告方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两被告均存在交通违章行为,在同一事故中致受害人朱某死亡,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朱某搭乘摩托车未依法佩戴头盔,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正是头部严重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受害人自身也有责任。发生事故时的两辆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车辆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先行赔付,对半分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宁波律师在线咨询:1358689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