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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支付我试用期三个月的工资,该怎么办?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11-21

     我本人跟公司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协议签定,当时只有口头说定的,本人去公司面试学徒一职通过面试后,老板跟我讲三个月试用期之后没有工资,在三个月内本人做事不行可以不要,但是我去公司做工几天之后,那个 带我的师傅走了,我也想走但老板说马上能找到带我的师傅 。只到快两个月了也没师傅带我。我就与老板商谈,老板说三月后送本人去某地培训半月 我说行,有您一句话就行 三个月后老板好想忘记有此事,几天后我便提醒老板这事老板则说我做事不行等等理由不送本人去学了,欺骗本人3个月的劳动力,本人看这样的老板 我也没什么可谈的了,便叫他支付在公司的3个月工资,可老板很有理由的说当时讲好3个月内不给工资,一段争吵后一无所有的我出了公司,我想问一下律师朋友该怎么办了?我还能要回自己的工资吗?

   针对上述由于 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拖欠工资的案件,本网站 宁波律师 夏立芳给你详细解答:


      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我认为应该是试用期的问题: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目前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3险一金是法定义务。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习惯性做法应该改一改了。
 
  司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规避法律,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人认为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该法条的规定过于笼统,必然导致歧义和混乱,例如:王某在一个软件公司工作,合同中只规定了试用期3个月,那么如果王某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辞职,该如何处理呢?按照原先双方的合意为试用期,那么王某只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提出离职,办理手续。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王某如果想离开公司,那么必须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这反而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同立法的初意相违背。
 
根据你的情况有几点是可以确定的:首先,你是可以得到工资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能低于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另外由于你没有休假,你应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超过8小时部分和休假被占用部分)。其次,由于你们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你首先要搜集证据证明你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录音、工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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