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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企业有一段时间不给休假,而且不给加班费,该怎么把?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11-05

 

    恩,我本人现在的工作单位,经常发通知,什么某段时间不准休假之类的,事后也没有给我们补休,而且也没有加班工资,每逢国家规定假日,如51国庆中秋什么的,也不安排轮休,都是全勤上班的。
我想一般正常情况下,作为服务行业也不可能没有安排合理的轮休,导致我们每个月的休息时间严重不足,经常连续上班很多天,一直从早晨到晚上,通宵达旦的。
所以我现在想到劳动局去上诉,或者到法院起诉,问一下律师应该怎么做比较妥当?

    对于上述属于劳动纠纷的案例,宁波律师 夏立芳 给出的解答:
 
鉴于以上情况,我建议你先找单位协商,不能协商的时候,你也应该先找劳动部门,实在没有办法,将单位和劳动部门一起上告,下面是劳动法原文,请参考: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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