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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法律对于劳动工伤是如何定义的?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11-26

    恩,事情的起因就是 我本人在一家制造汽车配件的公司工作,工作中被工装压到手,导致左手掌内第四根(无名指)手骨骨折,医院诊断报告上写的是:连续性中断,无移位,局部软组织肿胀。 
   我是属于劳务派遣工的,不从本配件厂中拿工资都是劳务公司发的。我想问一下律师朋友工伤赔偿程序和赔偿数目,我的工伤会是几级伤残?是劳务公司还是配件厂给我赔偿?还有告诉我雇佣律师打官司的大概费用?

    针对上述 由于劳动工伤而造成的合同纠纷事故,本网站 宁波律师 夏里芳给你一个满意的解答:


首先左手无名指骨折属十级伤残之间(曾有人去鉴定未达十级),十级以就不享受补助金,只有治疗费(含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都这样了,还是去作个鉴定心干,在用人单位的市一级(即地州级)就设有鉴定机构。请一并参考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30条和37条相关规定:“(1)治疗期间工资福利不变;(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十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4)第37条第(二)款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希望可以帮到你,朋友。另外好心提醒大家工作的时候 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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