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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立遗嘱房产单独给我爸,需要其他的子女签字吗?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11-21

     恩,是这样的,我奶奶一共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爷爷早在20多年前就去世了,奶奶今年78岁,身体很好思路清晰。四个子女都成家立业,所以不存在生计问题。但是只有我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后来房屋回迁爸爸给奶奶买了个房子,不过当时名字是我奶奶的。
我奶奶想以后把房子给我爸爸,但其他子女有意见。奶奶想问一下房产更名,需要其他子女的同意签字么?奶奶已经写过一份遗嘱,需要公正么?应该怎么做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呢?这方面的时候我们不大清楚,所以请律师朋友说的详细一些,最好能把具体的操作细则说一下。

    针对上述 由于家庭房产分割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本网站 宁波律师 夏立芳 给你解答:

1.该房产既然登记在你奶奶的名下,就视为你奶奶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在世时可以任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该财产,而不受他人干涉。
 
2.被继承人生前在精神状态、健康状态正常的情况下,可以亲自立下书面遗嘱,并注明日期及以签字,自立下遗嘱之日起即生效。公证不是必须的程序,但经过公证的遗嘱稳定性较高。
 
3.你奶奶可以立下继承,指定该处房产由你父亲一人继承。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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