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11
案情:张某(女)与王某(男)于1998午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子,名王浩。2005午,夫妻双方购买房屋一套,面积106平方米,登记在儿子王浩名下。2011午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张某认为房产是双方一致同意登记在儿子名下,是对儿子的赠与,房产应属儿子王浩所有,王某无权分割。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元效。"
本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王浩名下,因此房屋应归正浩所有。接受赠与是未成年子女的一项民事权利,既然父母双方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壬浩名下,就应认定是父母对王浩的赠与,王某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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