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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女青年交友不慎的惨痛经历——一容留吸毒案成功辩护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作者:未知时间:2015-02-25

        小燕是个性格温柔、长相清秀的女孩,是父母的掌上明珠。一日,因为和父母争执了几句,小燕到步行街开了一个房间,想一个人静一静。当晚,一个朋友打来电话,想到她开的宾馆玩一玩,小燕是个爱面子的女孩,也就同意了。朋友来到她的房间,先是打了一会儿游戏,后来拿出了一个矿泉水瓶和一根吸管,邀请小燕尝试一下“好东西”。小燕隐隐觉得这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在朋友的一再怂恿下,也尝试着吸了一口,似乎没什么感觉。第二天晚上,朋友又不请自来,还是和小燕一起品尝“好东西”。小燕哪里会知道,就是这么一件事,居然会让她付出惨重代价,因为,她们吸的不是县什么“好东西”,是毒品!第二天,她就因为涉嫌容留吸毒被警方刑事拘留,她的那位认识不久的朋友也因为容留他人吸毒一起被抓了进来。

        小燕的妈妈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后,心急如焚的找到夏立芳律师,希望她无论无何也要帮帮女儿。夏立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就去看守所会见了小燕,详细了解了案情。得知小燕是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待的容留行为,且容留的人数只有一人,小燕没有从中获利,而且两次吸毒的毒品均为他人所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于是,夏立芳律师向公安机关为小燕申请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审判 阶段,夏律师积极与承办的检察官和法官沟通,书面提交了辩护意见,该案最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小燕仅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年前,小燕已经刑满释放。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经过今天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现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参考并希望采纳:

       一、被告人徐某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其在被公安机关为其他事情询问时,主动交待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已经从内心深处认识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根据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二、公诉机关起诉书载明,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仅二次,被容留者为同一人,且吸食的毒品系被容留者提供,徐某并未提供毒品和工具,因此,本案与多次容留不特定的人吸毒的犯罪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较轻。

  三、本案被告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除触犯我国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之外,没有产生其他严重的危害后果,没有造成被容留人员死亡或吸毒后危害社会等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上没有营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仅仅是为了解闷,那么相对于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五、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量非常少,相对那些容留不特定多数人吸食大量毒品的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显著轻微。

六、被告人此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此次犯罪完全是因为不懂法、交友不慎所致。被告人徐某是一名上进心很强的女孩子,事发前还报名参加了成人高考,如果不是因为此事,很可能她已经被某所大学录取了。可见徐某是一名积极要求上进的女孩子。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具有以上多项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并建议宣告缓刑,被告人年纪尚轻,请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

                                         夏立芳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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