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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20

  案情:张女士与王先生在2006午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由王先生抚养,张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张女士每月可以探望女儿两次。但从2叨7午3月起,王先生总是以冬种理由拒绝她见女儿,张女士非常伤心,她应该怎么办?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张女士在王先生拒绝她探望女儿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王先生拒不配合,法院可对他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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