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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妻别子离家两载无音讯法院判支付三子女抚养费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6-28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子女追索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支付离家出走期间三个子女的抚养费21833元。

  被告高某与妻子张某于1998年10月在农村老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男一女,2007年12月因家庭矛盾,高某在最小的儿子尚不满一周岁之时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张某一边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子女,一边托人多方寻找高某下落,终于在2010年春节前打听到高某在石家庄市从事个体经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高某离婚,与此同时,三个子女作为原告另案起诉,要求高某支付离家出走两年期间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被告作为三原告父亲,因与原告母亲有矛盾而离家出走,从而没有履行对三原告的抚养义务,在这期间,三原告依靠母亲一人在老家务农的收入维持生活,远远不能满足三原告的生活需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无力负担三原告的抚养费,但考虑被告正值壮年,应积极参加劳动和经营活动,抚养未成年子女,故参照2008年和2009年河北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被告的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高某支付三个未成年子女两年的抚养费21833元。

  □连线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一般情况下,抚育费纠纷多发生在夫妻离异后,是实际抚育方代为子女向未实际抚育方主张抚育费。但是目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提出权利主张的案件同样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父母作为子女生命的给予者,在子女来到这个世界时,便将自己置于一种责任关系(对子女的养育之责)中。父母子女关系作为最具亲密关系的直系血缘关系,使得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子女的受抚养的权利不得放弃或让与,也不得被剥夺。父母对子女抚养的权利义务,即父母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子女一起生活;二是间接地提供抚养费,部分履行照顾子女生活的义务。

  父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家庭矛盾。在本案中,被告高某因为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对三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法律义务和家庭责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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