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电话:0574-65751226
手机号码:135-8689-9906
咨询标题:
请输入案件详情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6-20
《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其中,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宁波律师在线咨询:13586899906
上一篇:非婚生子女应如何抚养?
下一篇: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人民法院能否判决解除收养人与
随时随地关注我们
预约咨询电话:
135-8689-9906
0574-657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