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574-65751226

手机号码:135-8689-9906

离婚后父亲开公司,女儿要增加抚养费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4-30

  夫妻离婚后,女儿归妻子抚养,并协定由丈夫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后妻子发现丈夫自己开公司后,便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女儿抚养费提升至每月5200元。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

  2006年9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协议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定女儿由刘某抚养,王某则每月支付600元的生活费给女儿,其余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父母各半承担。

  2011年8月,刘某听说王某开了公司,有三套房产与汽车。刘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200元。王某表示,开办公司是事实,但公司并非其一人出资,尚在起步阶段,还有外债未还清,仍处于亏损阶段,三套房屋则是父母的拆迁安置房,每月收入约3000元。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愿意适当增加生活费,愿意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女儿的日常生活开销来源于王某给付的生活费600元及刘某应等额负担的部分,该费用能基本维持生活所需。女儿要求父亲每月支付5200元的抚养费已超出必要与合理的范围,不符合增加抚养费的条件,王某自愿提出增加生活费至1000元/月,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未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予以准许。

宁波律师在线咨询:13586899906

分享到:
0

上一篇:择校费不属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开支

下一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