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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的效力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3-01

  实践中存在的打印遗嘱,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遗嘱人亲自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第二类是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遗嘱人对电脑操作不熟悉、不方便或者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自己校阅并签名的遗嘱。第三类是,遗嘱人不识字,没有阅读理解能力,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后签名。这三类都是指遗嘱正文是打印的,但签名和日期都是遗嘱人亲笔的情形。下面根据打印遗嘱的具体分类结合构成法定遗嘱的某一类型具体分析打印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人有电脑操作能力、亲自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遗嘱人在打印遗嘱的时候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现场见证或者能找到遗嘱人打印底稿的情况下应该认定为自书遗嘱。因为随着电脑的普及,电脑打印代替手写的方式越来越普遍,当前司法实践对于法律规定的“亲笔书写”应理解为既包括用笔书写,也包括使用电脑书写,两者之间仅仅是书写工具的不同,打印并不违反被继承人亲自书写的实质所在。并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或者打印底稿印证,基本上可以确定该打印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应作为有效的自书遗嘱认定。

  (二)遗嘱人有阅读理解能力,遗嘱人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自己校阅并签名的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受遗嘱人的委托在电脑上书写并打印,充当的是一个代书人的角色,如果受托人本身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即便受托人在遗嘱上签名,也不能认定该份遗嘱为自书遗嘱,因为这样的遗嘱一方面很难证实打印内容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容易伪造难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但如果有受托人的签名和另外一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签名并注明日期,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条并没有规定代书应当是用笔代书,所以这种情形下打印遗嘱完全符合一份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认定为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

  (三)遗嘱人不识字,没有阅读理解能力,不会使用电脑,而请他人用电脑书写并打印的遗嘱,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后签名。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打印遗嘱即便有遗嘱人的亲笔签字并注明日期和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名也应该认定为绝对无效,因为遗嘱人既不识字也没有阅读理解能力,在传递意图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失真的情况,遗嘱人首先向打印人传达自己的意思,打印人根据遗嘱人的意图打印文稿、遗嘱人在听他人诵读打印件签字,在这三个过程中首先不能绝对确保遗嘱人的表达意思的内容与代书人输入电脑里面的文字的内容相符,二来很难保证打印件的内容与诵读内容完全一致,三来由于遗嘱人的个人理解能力,对诵读内容的理解有可能与诵读内容本身不一致,而遗嘱人的签名只表明他对自己所理解的内容表示认同。因此,凭遗嘱人的签字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就很难证实打印的内容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撇开这种情形下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不说,为确保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不能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打印遗嘱应该认定为无效。

  (四)打印遗嘱有遗嘱人亲笔特殊注明的遗嘱应该认定为自书遗嘱。在这样的情况下,遗嘱的主体内容是打印的,在打印遗嘱内容的末尾如果有对打印遗嘱亲笔认可的书写内容如“以上打印遗嘱内容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表示认可”、“以上打印遗嘱是我委托某某某打印,我已经阅读无误,是我的内心真实意思,我认可上述内容”、“以上打印遗嘱是我于某年某月某日亲自打印,核对无误”这样的特殊注明,从有遗嘱人亲笔书写的这些特殊注明情况下,无论何人打印,也无须有无见证人现场见证或者签名,从遗嘱人对遗嘱的认可内容来看,可以把打印遗嘱看作是自己的手写内容的延伸,而且也无需证据证明上述打印内容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样的打印遗嘱应该被认定为自书遗嘱,确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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