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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假释程序的规定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3-16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解释】本条是关于假释程序的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假释。

  根据本条规定,假释的程序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减刑程序进行,即由执行机关向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假释案件,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审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刑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刑期,更重要的是应审查罪犯在狱中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会不会再危害社会。

  经过几审理,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作出假释的裁定。对于不符合假释条件的,不予假释。

  对于可以假释的,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应当送达提出假释建议的执行机关。不经过上述法定的假释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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