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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定金罚则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3-01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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