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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伤残评定标准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2-23

  各国伤残评定的标准各不相同,中国根据残废者的残废轻重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将残废划分为四等六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必须有专人照顾的,为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动需要他人扶助的,为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重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不便的,为三等乙级残废。一身兼有数处伤残的,评定残废时以重者为准;如数处伤残合并以后,影响到劳动能力的程度相当于高一级的,按高一级评定。凡伤愈后并未影响其劳动能力者,如子弹穿皮伤肉,不列入残废等级。

  1987年,中国对残疾人开展了抽样调查,国家颁发了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病残疾 5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均按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程度各分为一、二两级(表1)。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3类:①又聋又哑,即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②聋而不哑,即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③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单纯语言残疾不分等级,听力残疾则按听力丧失程度分为聋与重听两种(表2)。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通常用智力商数(IQ,按一定方法测定的智龄与实际年龄之比)来衡定,分四级(表3)。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残缺,四肢或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评定方法是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主,即将日常生活分为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大小便、写字8项,在未考虑康复措施的情况下,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有困难的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根据总分将肢体残疾划分为4个等级(表4)。

  精神病残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10个问题评分,将精神病残疾划分为四级(表5)。

  这10个问题是向知情人就病人最近一个月内有关以下10个方面的情况提出询问:①职业工作情况;②婚姻职能、夫妻关系;③父母职能(若是父母);④社会性退缩;⑤家庭以外的社会活动;⑥在家中活动过少;⑦家庭职能表现;⑧对自己的照顾;⑨对外界的兴趣和关心;⑩责任心和对将来的计划性。对以上10项进行确切了解后给予评分:无异常为0分,确有功能缺陷为1分,有严重功能缺陷为2分。如果只有一个问题评为1分,或各题均评为0分,不属于精神病残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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