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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能得到哪些财产?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8-01

  问:律师同志您好,我是一个做服装生意的个体户,五年前我与现在的丈夫结婚,现因感情不和我们协议离婚,现在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关于离婚时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问题。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结婚之前,他也是做服装生意的,当时生意好做,一年下来大概就赚了有十万元左右吧,在我们认识的第二年,我们就凑钱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他掏了十五万,我掏了七万,结婚后我们就租了个店面以我们两人的名义开了个专卖店,生意还一直可以,只是后来由于生意中一些零碎琐事使得我们之间的分歧越来越大,性格脾气也不是很合得来,所以现在我们双方协议离婚。我想咨询一下,像我们这种情况,哪些财产算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我又能得到哪些财产?非常感谢!

  答: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共有财产是我国财产共有关系中的一种基本类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像你所说的那种情况,你们结婚后开专卖店所得的收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至于你们婚前买这房子的时候他掏了十五万,你掏了七万元,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你们各自掏钱的数额,就得以房产证为准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谁就对该房子拥有所有权。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离婚时,婚前及婚后的财产是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你们俩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处理,不受以上法条的约束。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只能依据《婚姻法》的有关条款来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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