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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彩礼能返还吗?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06

  案情:2008年3月,郑某与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按照当她习俗,郑某给女方曹某38000元人民币作为彩礼。2008年11月,曹某父母用彩礼购买家用电器以及首饰作为曹某的嫁状,12月双方举行了婚礼。婚后第三天,曹某就搬回父母家居住。此后虽然郑某多次登门要接曹某回家,但是曹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2009午2月底,无法忍受现状的郑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38000元。曹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彩礼已经用于购买嫁妆,是郑某赠送给她的,不能再要求自己返还,同时要求拿回嫁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末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后第三天女方曹某即搬回父母家居住,之后一直未回,可以认定双方并未共同生活,曹某也承认这一事实,所以对郑某要求曹某返还彩礼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曹某应当返还郑某彩礼38叨0元,曹某购买的嫁妆应归曹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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