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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应承担什么法律贡任?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7-05

  案情:张某(男)与吴某(女)于1994年结婚,I995年生育一女。张某因长期在外地做生意,与吴某感情淡薄,每坎回家对吴某不是辱骂就是殴打,致使吴某对婚姻彻底失望。2叨9午,张某提出与吴某协议离婚,仅有的一处房产归吴某和女儿居住,待女儿威午后过户至女儿名下。吴某同意并与他办理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吴某偶然在家中发现了数张照片,其中一张照片上有一女子与张某手挽手、怀申袍着一个不到2周岁的男孩以及张某的母亲在一起的"全家福尸照片。吴某调查发现张某在外地长期与一陶姓女子同居,并购置了多处房产,举办了婚礼。周边邻居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张某的亲朋好灰都曾到过他们的住处,受到了张某和陶某的热情接待,并都知道他们之间及其与孩子的关系,吴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张某有配偶,但长期与陶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亲戚朋友都知道张某与陶某的关系,显然构成重婚。陶某明知张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共同生活也构成重婚。从民事角度分析,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隐瞒了在外地购置房产的事实,因此吴某可就该房产提出重新分割,并基于张某的过错行为向其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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