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有效性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据此,我国法律对口头遗嘱的效力是有限制的。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且在有两个见证人见证的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效。若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那么即使其没有再立遗嘱,原来所立口头遗嘱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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