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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无效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4-20

  问:

  我与前夫于两年前协议离婚,当时约定8岁的儿子随前夫生活,我按月支付抚养费。为了使儿子成长不受影响,我们还约定,双方再婚均不得生育,违者付5万元违约金。去年我再婚,并于三个月前生下了一名女孩,前夫闻讯要我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该付吗?

  答:你与前夫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必支付违约金。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生育权是法定的,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受任何部门、任何人的限制或剥夺。

  另外,你与前夫的协议还侵犯了

  你现任丈夫的生育权。你现任丈夫系初婚且并无子女,其要求生育完全符合国家规定,如果限制你的生育权,他的生育权实际上会因此变得无法实现,等于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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