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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的前提条件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2-22

  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交警调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期限为10日,如超期限则视为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不再调解。如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应签名确认,当事人应据此进行赔偿,并可以凭此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在经交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但,交警调解不是索赔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由交警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下列情况下,交警部门不予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前述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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