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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数额计算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5-03

  一、关于赔偿项目

  1、一般伤害。

  2、因伤致残。

  3、死亡。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伤残受害者和死者近亲属。对于伤残的,尽管受害者和其近亲属都有精神痛苦,但只对受害者赔偿。

  2、一事不二审。诉讼终结后,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不得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单独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比方受害人在起诉后审理过程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要求加害人赔偿。

  三、医疗费,包括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不包括心理治疗费)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一并赔偿的需要“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必要的营养费的“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没有出具意见的,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裁判。

  2、医疗机构是依法的、具有相应的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不限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四、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地点不是“事故发生地”而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省)

  五、护理费

  1、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重症的一般是二人。

  4、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而不是全额(最多工资标准的一半)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也工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六、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和合理的。

  2、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不宜从宽把握。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一般陪护人员没有。

  2、“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地区15元/天,特殊地区20元/天。见《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96.2.1.

  3、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个时候才发生住宿费、受害人非住院期间和陪护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八、营养费

  1、“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而不是“根据”。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一并赔偿的需要“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

  2、营养费的支付期限不限于住院期间。实践中有支付与住院伙食补助费同等数额的营养费。

  九、残疾赔偿金

  1、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级的系数为10%,1级的系数为100%,加起来等于11而不是10。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1、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道路交通事故和触电中,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十一、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司法解释修改建议中,有网民提出不同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区别对待,1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4级视为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依次减弱。4级以上全额赔付,5~10级也不是全赔、全不赔、机械地按照等级系数赔。实践中有对于6级以下的不赔。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3、有多个扶养人和多人被扶养人的情况。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母一方伤残或者死亡,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赔偿权利人应支付的被扶养生活费的一半。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限于一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已经限死了。但是,该标准是按照赔偿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被扶养人的(数被扶养人中最高的)没有确定,个人认为是按照最高的数额赔付。

  十三、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延长给付年限

  1、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2、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定期金给付方式

  1、是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一定时间按照一定的期限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限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2、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由银行代管、代发赔偿金等。

  3、不等于分期付款。以赔偿权利人生存年限为不定期限。赔偿义务人先死亡的,以其担保财产和遗产赔付。

  4、可能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可以要求一次性给付。

  5、“上一年度”为每期给付定期金的上一年度,而非一审法庭辩论结束的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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