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关于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方保留的原告资格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10-15
核心提示:本文为你详细分解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方所能保留的法律资格
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是受害方由于肇事方逃避责任而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获得赔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受害方以因为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向肇事方漫天要价的情况屡见不鲜,肇事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确认赔偿金额。
实践中,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分为三类不同的情形:
(一)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而提起的诉讼;
(二) 确认之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而提起的诉讼;
(三) 给付之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当然,这是以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单独提起确认之诉的情况是很罕见的。最常见的情况是:以确认之诉为第一个诉讼请求,在此基础之上再提起别的诉讼请求。比如,请求给付抚养费的纠纷,必须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父子或者母子关系,然后才能救给付抚养费作出判决。
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很明确的。 这样一个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肇事方同受害方一样都是清楚明白的,即肇事方负有赔偿义务,受害方享有获取赔偿的权利。从肇事方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判决结果来看,其也不是请求判决确认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而是请求确认赔偿金额,判决自己向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完全就是一个标准的给付之诉。
而这样一个给付之诉,肇事方是无权提起的。因为作为给付之诉的原告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的人,其能够依法向被告主张实体上的民事权利。而本案中的肇事方是侵害了受害方的合法的人身权利的人(法人),依法应承担赔偿义务。
也就是说,原告只能是向被告依法主张民事权利,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肇事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不是向被告方主张权利。也不是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而是主张向被告方承担民事义务,这与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