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3-14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工伤待遇如何执行?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
新交通安全法和工伤法律规定出来后,上述内容已经不适应,具体处理意见应该是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如果责任方在单位,应该按照工伤标准赔偿,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赔偿高于工伤赔偿的,受害方(劳动者)可以再要求超出部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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