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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件发生变化可以变更合同吗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3-08

  问:2000年年底我与一家软件销售公司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底公司老板与一家台商洽谈成功,双方合作销售某种化学用品,原来职员继续留用。现在我已经在新岗位工作两个月了,觉得新工作跟原来的工作不一样,空气里有有毒的气体,时间一长就感觉头晕胸闷,工作强度也加大了。我觉得有必要修改合同,对劳动保护、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报酬等等问题重新协商拟定。但我又拿不准能否在中途变更合同。请问我有权要求变更合同吗?如果可以变更,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答: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当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岗位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有关条款。在你所述情况中,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但是劳动内容已经发生重大改变,工作环境与劳动强度与原来签订合同时双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大有不同,在此情况下,你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是有法可依,也是合情合理的。

  不过在变更劳动合同时,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注意几点:①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②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③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你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说明要修改的条款和变更理由,并给对方一个合理的答复时间。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并表示同意变更的,双方当事人即可就有关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生效。劳动合同变更后,变更后的新条款即取代原条款,原条款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变更合同时未予变更的旧条款依然有效。

  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最后仍然无法达成协议的,你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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