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574-65751226

手机号码:135-8689-9906

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6-12

  我国夫妻财产制,是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以及夫妻债务的处理、婚姻关系的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继承等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和。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此制度设立的是否完备、是关系男女平等、婚姻生活是否圆满、纠纷能否公平解决、是否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等等的重大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只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没有涉及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还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并赋予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这一规定,虽然表述简单,内容抽象,但符合当时立法时期夫妻财产关系的状况和要求,也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是起了一定积极作用的。

  随着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们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发生的巨大变化,针对19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上的宜粗不宜细,内容上的概括性太强,范围不确定和滞后于社会发展的不完善性等等弊端法学界在80年代中后期即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诸多创设性的、扩大性的解释。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应反映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特别强调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在世纪之初,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改进,具体内容是三大块:一是法定财产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是约定财产。

  一、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直接规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法定财产制采取的是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为夫妻共同共有,约定除外。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登记结婚开始到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为止,在此期间,无论是夫妻一方所得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所得的,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共同财产采取的是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形式确定婚后所得财产为法定财产。按《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者实物,奖金是指为了鼓励或者表扬而给予的金钱或财物。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从事农副业生产活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生产活动,以个人合伙的名义从事合伙经营,依据《独资企业法》或者《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劳动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放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后而获得的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所继承的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所剩的财产。遗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因此,因继承所取得的财产也不以所有权为限。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赠与合同取得的财产。但并非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即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除了上述共同财产之外的财产,包括:夫妻约定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动产在婚后的添附;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的增加的价值部分等等。

  在理解夫妻共同财产所得时,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第一,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依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因婚姻的停止而消灭。因此,只要双方登记结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即收受的礼金、礼物等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婚后所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凡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上述所得,不论表现为何种形式,也不论双方各自的贡献大小,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务或其他原因完全没有收入,也都属于共同财产。

  第三,所谓“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如婚前已经取得的某种财产继承权利,实际占有财产在婚后,也不能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应属个人婚前财产。

  第四,婚后双发在一方原有财产上的添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双方对一方婚前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原拆原建或扩建,其增值部分或扩建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根据法院规定或双方的约定,婚后仍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确立夫妻特有财产制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个人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因结婚而丧失其存在的必要,法律仍应给予承认和保护。确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新增加的内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采取的是法定和约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确是个人财产的,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夫妻单独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通过继承、受赠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也包括购置的物品等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的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基于此遗嘱内容的法律效力,夫或妻一方便享有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所权。《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基于此,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指明将某财产赠与给已婚的夫或妻一方,则所赠与的财产就应当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或用个人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如衣物、饰物等。由于这类财产在使用价值方面具有特殊性,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同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的奖杯、奖牌,这类物品记载着优胜者的荣誉权,应归一方所有。

  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存在,未毁损、消耗、灭失的,婚姻终止时,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让费,结婚时间不超过10年的,仍属于复员、转业军人个人的财产,但结婚时间超过10年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军人。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已与新法规定相冲突,不再适用。以前的规定是违背物权法规定的,侵犯了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因此,已废止。

  三、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约定财产制,因为从我国习惯看,夫妻对财产作出约定还很不适应,加上那时妇女参加工作的很少,经济地位低于男子,作出约定的时机还不成熟。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财产制,这一规定是非常必要的,随着我国的对外开放,涉外婚姻、涉及港澳台的婚姻不断增多,公民拥有的个人财产日益增多,因而它适应了我国家庭出现的多种经济形式的需要,也为再婚夫妻妥善处理婚后财产关系提供了便利条件。但1980年婚姻法对“约定”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使其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困难,或者是一些夫妻利用约定财产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这次修改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此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约定财产的条件。

  (1)约定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且双方必须有行为能力,不具有夫妻关系者不适用此规定。(2)约定必须自愿、合法。约定必须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在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的约定无效。约定必须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3)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夫妻可以仅就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均作出约定。当事人对财产的选择,可以是共同财产制,也可以是分别财产制,还可以是部分共同、部分分别的财产制形式。既可以约定归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4)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约定订立之后还可以因情况的变化而变更废止。(5)约定的形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准确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示,发生纠纷时有证可查。至于是否需要公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法律没有规定公证是约定财产的必经程序。

  2、约定财产的效力。

  首先,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有约定就适用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

  夫妻约定财产产生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对内即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体现在:(1)依法达成的约定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2)夫妻双方约定的协议,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认定和侵害发生争议,如果有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约定财产对外的效力是,夫妻约定的协议对外公开了,就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如果对外不公开,就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夫妻约定财产是特定主体间的法律行为,其效力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对第三人具有抗辩力。换言之,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而言,一方对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产生财产关系,对所欠之债,均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当第三人明知该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且以一方之名义产生财产关系时,则债务人仅为该夫妻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

  在约定财产制中,还配设了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补偿制度,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以上法定财产、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的基本体系,除此外,还包括以下两点内容: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

  特别是增加规定了“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这一内容反映了当前农村的实际,立法目的在于保护男娶女嫁、女到男家的传统婚配模式下离婚妇女对承包土地所享有的各种权益。

  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了现行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则体系,其特点是:第一,扩大了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第二,立法上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模式,克服了以前立法中规定的缺陷,其规定比较具体细密,增强了可操作性。第三,兼顾了私法自治与公平公正,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权利与保障交易安全的关系,较好地平衡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第四,内容上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约定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比较符合社会实际生活。

  任何一个法律都不是尽善尽美的,作为中国21世纪初的一项重要立法,婚姻法已展示了一定层面的前瞻性,但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全面的地方。如:没有建立非常情况下的财产制。忽视了动态、无形财产的归属,对消极财产(夫妻债务)等问题,均未涉及,还须进一步增设、补充。

  参考文献:

  1、冯湘妮主编《婚姻家庭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何玲、风湘妮著《婚姻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宁波律师在线咨询:13586899906

分享到:
0

上一篇:本案住房公积金能否强制执行

下一篇:论夫妻约定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