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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卖房能否算数?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3-12

  【案件回顾】

  林女士和章先生是一对夫妻,拥有一套房产证为夫妻联名的房子。由于夫妻俩搬了新家,章先生就想把原来的房产出售,于是委托中介机构卖房。一位程先生看中了这套房子,通过中介机构和章先生商谈,结果章先生同意以15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程先生。于是在中介的主持下,两人初步签订了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章先生和程先生在合同上都签了名,程先生交了5万元的定金给中介。在此过程中,林女士均没来现场。对此,程先生想,虽然房产证上写的两个人的名字,但章先生和林女士是夫妻,应该只要章先生同意了就好,也没太在意。实际上,林女士对丈夫卖房子的事情很不支持,双方一直在争执,夫妻俩意见无法统一。因此,林女士迟迟没有和章先生一起配合程先生去办过户手续。

  后来,楼价回暖的趋势已很明朗,这套房子的在市面上的价格已到180万元。面对大好形势,章先生认为原来出售的价格太低了,房子不卖了。夫妻俩一起找到程先生,程先生当然不同意,要求按原来签订的合同来办。这时,章先生指出:“房产证是夫妻俩联名的,合同只有一个人的签名,不算数。”中介也表示,双方产生纠纷,5万元定金暂不退,等问题解决后再退。程先生既没买到房又没收回定金,只好找律师咨询。

  【法律分析】

  由于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林女士和章先生的名字,可以得知房屋为共有财产,而且由于林女士和章先生的夫妻关系,可以得知这种共有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分共有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否则视为无效。另外,《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所取得的财产,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归取得财产的一方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所以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但房屋是在夫妻存续关系期间内取得的,该房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一致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才能有效处分。

  【法律服务】

  根据《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它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章先生在未征得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与程先生签订合同,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合同为无效合同。程先生明知房产证上写着两个人的名字,过户手续也还未办理,当然不能主张自己善意更不能凭无效合同取得所有权。不过,至于定金,中介公司应当退还程先生。这里,本律师提醒大家,买房者在买房时首先要确定房屋的实际产权情况,可委托律师到相关部门查阅房屋信息资料,了解该房屋是否已抵押、是否多人共同拥有等。如果房产是多人共有的,签有关合同时,一定要共有人都签名同意,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买方利益。

  备注:陈志群律师提示上海公众,对本案情况的处理,上海高院有指导文件,并非全部未经过配偶方同意的交易都是无效的,如只有夫妻一方的产权登记,则认为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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