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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适用法律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2-27

  一、债权人对夫妻共有财产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处理

  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共同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对于“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的界定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一般认为只要共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则都可该条件成就。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二、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三、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处理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离婚后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离婚是隐瞒财产,并要求分割隐瞒财产的除外。

  四、当事人各方对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处理

  当事人对分割共有房屋价值意见不一,但又不申请评估的,法院不能简单驳回原告诉请,应进行必要的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委托评估的申请。经释明,当事人仍不提出申请的,法官可通过咨询房产中介公司或评估公司(至少两家)的意见,综合分析后予以酌定,并须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

  五、分家析产案件中评估费、诉讼费的承担

  分家析产案件的评估费、诉讼费,由共有人按析产中获得的财产份额进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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