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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是什么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作者:未知时间:2015-01-21

  什么是晚婚晚育?晚婚晚育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宁波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晚婚晚育: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明确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晚婚晚育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婚育政策,其中,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是不相同的,法定婚龄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要求结婚,应予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干涉。晚婚年龄是倡导性、任意性规范,非强制的规定。当事人自愿实行晚婚的,应予鼓励。

  二、晚婚晚育的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晚婚晚育不是强制性的。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依据本地区或本单位的自行规定,在本地区或本单位强制实行晚婚晚育,对凡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申请登记结婚的一律不予开具结婚登记时所需要的单位证明,甚至有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必须指出,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混淆了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侵犯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结婚权利,这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破坏。

  法律要求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这些组织是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法定机构,如实提供当事人婚姻状况的证明是这些组织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但其并不享有批准当事人结婚与否的权利。

  对特殊人员适用特殊婚龄的规定。在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法律还允许某些部门或某些行业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规定一些已达到法定婚龄的人暂时不准结婚的特殊规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在未服满现役期间,正在劳改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这些法规、条例对该部门、该行业系统的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具有强制效力。

  作为这些特殊部门或行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部门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凡未达到法规、条例要求的条件或年龄,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出具单位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有权拒绝准予结婚登记。如果当事人脱离了这些特殊的部门,则不再受该特别法的调整,只要符合结婚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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