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办公电话:0574-65751226

手机号码:135-8689-9906

刑事拘留的期限2015

来源:宁波夏立芳律师网作者:未知时间:2014-11-26

  核心内容: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那么,刑事拘留一般是多少天呢?下面宁波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拘留的期限

  第一、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第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三、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

  第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分享到:
0

上一篇: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2015

下一篇:侦查的原则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