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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02-24

  借款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便被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一是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故意拖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二是借款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借款到期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义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多头开户形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终止与债权银行的信用来往,故意躲避收贷收息的行为;

  三是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规定,在未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并落实债务的情况下,借机(包括: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重组、合资、合作、出售或转让、租赁、破产、购并等)转移有效资产,使金融债权悬空的行为;

  四是企业通过破产等形式出售有效资产,所得资金不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对贷款人已依法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实施出售(转让),导致金融债务悬空的行为。

  与借款人具有经济关联关系的企业法人,即关联债务人,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也将被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

  一是为借款人向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人义务,拒绝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

  二是借款人以各种形式新成立和经营的企业,只承接原借款人有效资产,不依照国家法规承接原借款人金融债务,拒绝履行偿债责任的;

  三是关联债务人拒不履行应承担的相应债务或虽然承诺承担相应债务,但长期拖欠不还,拒绝贷款人依法保全债权、拒绝对其应承担的债务提供有效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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