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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贩毒成功辩护仅判三年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时间:2012-10-01

    郑某因涉嫌贩毒被逮捕,郑某家人找到夏律师担任郑某辩护人。夏律师在第一时间会见了郑某,了解到几次涉嫌贩毒的大概经过。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贩毒六次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夏律师在拿到起诉意见书后,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发现了其中的几处疑点,在多次到看守所会见郑某,核实了情况后,夏律师以书面形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此案的一些不同意见,该意见最终被公诉机关采纳,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期间,就夏律师提出的几点疑问,公安机关最终没有拿出强有力的证据,最终在提起公诉时,郑某涉嫌贩毒的次数由六次变为三次,并因认罪态度较好,贩毒总数量较小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法院处以最低刑期三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贩毒三次即构成多次贩毒,构成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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